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豫0802执1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西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孟州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802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6823.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86823.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8元,由被告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因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东王褚村村民委员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3年6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本院对部分银行账户进行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28日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新开设的银行账户的线索,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下午前往银行对该账户进行冻结并扣划到1968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767元后剩余款项已支付给申请人。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信息,经核实均为安置房产暂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出租房屋的线索,本院于2023年8月7日下午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一同前往解放区映湖路与孟州路交叉口西南角东王褚安置小区现场调查,经查申请人提供的该处幼儿园及部分门面房均为被执行人所有且已出租,随后本院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一同前往被执行人东王褚村委会核实该情况。该村委会副书记***称村里的租赁合同目前都在巡视组审查中,待手续检查完后将所有租赁合同尽快交到法院配合执行。2023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所有的焦作市解放区映湖路东王褚映湖花园2期消防通道往南数第八间商铺的房产的线索,因其提供的房产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上午前往房产现场进行核实并实地查封(查封期限自2023年12月5日至2026年12月4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3年8月7日,前往被执行人位于焦作市孟州路北段的办公场地所进行实地调查走访,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3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12月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386823.82元及违约金等,实际执行到位1968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767元,剩余372910.82元及相关违约金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申请人不申请法院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