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5民初3331号
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中业大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580309783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西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8919993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温县平原高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华仪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期限为2019年7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