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民初213号
申请人:苏州德迈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建德路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83588461202D。
法定代表人:黄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恒,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犀牛陂村美景大道西1888号迈科工业园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7879571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山路1号中集智谷产业园6号楼AB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2949824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苏州德迈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4,800,000元的财产,并于2019年1月4日预交了保全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相应数额的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