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5民初22195号
原告:佛山市***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捷贝路3号之二B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291090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恒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沿江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7844810912。
法定代表人:张文成。
原告佛山市***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电科技)与被告监利恒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隆电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磁电科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隆电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磁电科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恒隆电力向磁电科技支付货款106554.92元;2、判决恒隆电力向磁电科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10月18日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55212.9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5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以51342元为本金按按年利率24%计算);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恒隆电力负担。事实和理由:恒隆电力向磁电科技采购各种铁芯、夹件等产品,磁电科技履行了卖方义务,但是,恒隆电力不依约履行买方义务,拖欠磁电科技货款未支付。2018年5月30日,恒隆电力在对账单上**确认:截至2017年8月10日,恒隆电力尚欠磁电科技货款106554.92元,后经磁电科技多次催促,恒隆电力拒不支付。为维护磁电科技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恒隆电力未到庭,但向本院邮寄提交书面答辩状。恒隆电力辩称,2018年5月30日,磁电科技与恒隆电力经对账,恒隆电力确认应支付货款106554.92元予磁电科技。恒隆电力同意付款,但磁电科技未向恒隆电力出具出售货物的发票,导致恒隆电力无法向磁电科技支付货款,但磁电科技起诉后,恒隆电力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磁电科技支付给货款106554.92元,恒隆电力已经履行完了付款的义务。根据磁电科技与恒隆电力签订的《销售合同》及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中均无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条款也没有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事项作出规定,磁电科技主***电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磁电科技与恒隆电力没有约定利息的前提下,磁电科技毫无根据的要求恒隆科技承担款项年利率24%,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恒隆电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磁电科技举示的《销售合同》传真件4份、《律师函》原件1份、《对账单》原件1张(2018年5月30日)、发票复印件1张、《账户交易明细回单》打印件1张,能相互印证,且恒隆电力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销售出库单》原件3张、《对账单》传真件1张(2016年10月7日),因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其真实性。
综合本院确认的证据及磁电科技与恒隆电力的陈述,本院查明和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8月10日、8月19日、9月12日、9月22日,磁电科技与恒隆电力签订了四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磁电科技为甲方,恒隆电力为乙方,甲方向乙方供应夹件等产品,价款分别为80190元、24420元、41580元、48840元,以上单价为含税价,总金额以实际发货重计价为准,合同签订后在8月20日、26日、9月16日、9月30日左右发货,货到90天、90天、10天、10天内付款,逾期按合同金额的日5%支付违约金等。
2018年5月30日,磁电科技在《对账单》上**,确认截止2017年8月10日欠恒隆电力铁芯产品货款金额106554.92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21日,恒隆电力通过银行向磁电科技转款106554.92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磁电科技主***电力偿还货款106554.92元,在诉讼中,恒隆电力于2018年11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了货款106554.92元予磁电科技,恒隆电力已还清货款106554.92元予磁电科技,本院予以确认。争议的焦点为:恒隆电力拖欠的货款应否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违约**磁电科技。恒隆电力欠磁电科技货款106554.92元未还,是违约行为,《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恒隆电力除偿还拖欠的货款外还应依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关于“逾期按合同金额的日5%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认定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条款。双方约定货到后90天或10天付款,因磁电科技未能提供何时交货的证据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对账日即2018年5月30日为交货日,故恒隆电力应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同年11月21日止以106554.9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磁电科技,但磁电科技主张从2016年10月18日起计算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监利恒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监利恒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
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同年11月21日止以106554.92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佛山市***磁电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佛山市***磁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如果未能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24元、财产保全费1052.77元,合共2727.01元(佛山市***磁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41.01元,由监利恒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6元,监利恒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磁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18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佛山市***磁电科技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