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3民初628号
原告:监利市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天府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023011416255B。
法定代表人:**垓。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荆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监利恒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沿江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7844810912。
法定代表人:张文成。
监利市财政局与监利恒隆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监利市财政局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监利市财政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监利市财政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