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6379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251635617U,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日月星城国际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建设管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346717336XT,住所,住所地鱼昆山市周市镇华扬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建设管理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84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建设管理所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建设管理所银行存款人民币2468662.48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