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5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日月星城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巨力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海星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南汇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开发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巨力旺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9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0元,减半收取为258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孔维璌
审 判 员 刘 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