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3985号之二
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清举,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
第三人:余磊,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余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原告方已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