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3985号之三
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清举,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
第三人:余磊,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余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一份,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故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余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54元及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