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

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3985号
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葛市溢水路南段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577604300P。
法定代表人:赵清举,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冉屯路2号院2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3X501Q94。
法定代表人:刘文海。
第三人:余磊,男,1990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余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方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河南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6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原告方仍需要续行保全,应当在本次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被告方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同时被告方提供相应担保的,经本院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即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