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与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082民初3205号
原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经济技术开发区屯南居委会院内。
负责人:汪丁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一,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长葛市溢水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清举,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一、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材料款21.5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按年利率6%的利息损失,从2017年9月1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确定,由被告承包原告总承包施工的**县榆林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第十标段的沥青路面施工,工程地点在榆林乡东××许丁路。2017年9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材料款9万元,2017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材料款12.5万元,合计原告共向被告转材料款21.5万元,有转款凭证为证。由于被告原因,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开具发票,原告整理财务发现该笔支出没有入账,一直联系被告没有解决。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被告发出书面联系函,后被告公司经理李坤鹏于2020年5月22日给原告联系,告诉原告其公司根本没有施工该工程,而是将原告转给被告公户上的工程材料款,于原告转款当天以个人李坤鹏的账户直接支付给了候民廷和杨东升,共计20.5万元,并给原告提供了转款证明材料。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如果没有施工该工程,应该把原告转给的材料款退回原告账户,而不是转给和原告没有关系的个人账户,造成原告财务无法收回款项,没法及时平账,从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款无果,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上述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材料款21.5万元及利息损失。请求法院判决准如所请!
被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不实,原告从来没有任何人和被告协商,确定所谓**县榆林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工程,原告公司在2020年之前没有任何人与被告协商。2.被告确实收到原告21.5万元,但这是第三人朱超向原告实际控制人汪丁海的借款,后因种种原因,又把款项还给了朱超指定的人。综上,原被告没有所谓的合同关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长葛市大通盛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证据不足,应驳回原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计2263元,由原告河南嘉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东智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琳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