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民初896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解放村双河组14号。
法定代表人:储某某。
被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农业技术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