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02民初896号

原告:***,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温泉镇解放村双河组14号。

法定代表人:储某某。

被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长风乡农业技术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