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20执41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奉贤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原告上海奉贤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XXX号房产现正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提交参与分配申请。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103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审判长***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