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沪0120民初10338号
原告上海汇金矿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汇金矿粉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委托上海市奉贤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汇金矿粉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0,000元,扣除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运输费75,0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11,5000元(支付方式:2016年6月底之前支付25,000元,2016年7月、8月、9月底之前各支付30,000元);
二、如上述款项任何一期逾期付款,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000元,原告并可就余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上海奉贤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4号5幢。
法定代表人丁德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住所地上海市曹杨路368号金阳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贤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委托上海市奉贤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支付原告上海奉贤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费、咨询费人民币990,000元(支付方式:2016年6月2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693,000元,所涉工程办证结束后付清余款297,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3,425元,由被告上海市中西创新进修学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原告上海汇金矿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汇金矿粉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委托上海市奉贤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汇金矿粉有限公司购车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90,000元,扣除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运输费75,000元,被告尚需支付原告11,5000元(支付方式:2016年6月底之前支付25,000元,2016年7月、8月、9月底之前各支付30,000元);
二、如上述款项任何一期逾期付款,被告需另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000元,原告并可就余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上海旭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