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6执70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顾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爱民,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冷铁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626民初7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2021)川0626执70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皓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陈芋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