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25民初2917号
原告:贵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湖南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贺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湖南博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湖南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