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2民催3号 申请人: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67757121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于2023年5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7月7日前申报权利。 申请人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5月8日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公示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程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