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4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45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逸,山东齐鲁(威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普陀路102-23号。
诉讼代表人:威海荣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威海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鲁1002执保23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威海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姜南庄嘉祥景苑×、姜南庄嘉祥景苑×、姜南庄嘉祥景苑-×的不动产。后该案经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1)鲁10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山东坤泰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鲁10民终8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此上述查封已无根据,现威海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威海荣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姜南庄嘉祥景苑×、姜南庄嘉祥景苑×、姜南庄嘉祥景苑-×的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