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5民初3551号
原告: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周学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市教育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负责人:王亚斌,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旭,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6月25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4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陆佳纯子
书记员 闫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