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维维,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冠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9)宁0122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9)宁0122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银川方圆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2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少骏
审判员 王文花
审判员 解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