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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34857号 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16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经农。 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期间,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封 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 爽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