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智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扬州广播电视总台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491民初1918号
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1610室。
法定代表人:陈同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亚平,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云智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王以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琴,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韵强,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视聚合公司)与被告江苏云智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智传媒公司)、被告扬州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扬州广电)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颜君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视聚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被告云智传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琴,被告扬州广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视聚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酸甜苦辣小夫妻》的网络传播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 000元及合理支出20 000元(其中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18 000元),共计人民币100 000元。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在未取得有效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开发运营的扬州广播电视总台官网(www.yzbtv.com.cn)设置电视回看功能,用户可以在不特定的时间及地点观看涉案作品。为查明案件事实,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对该网站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对包含涉案影片在内的相关作品进行了网络点播播放。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为其商业目的将未获取使用授权的涉案作品在网络上予以传播,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云智传媒公司辩称,第一,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仅为相关网站的开发主体,并未参与网站的运营及维护,不是相关主体,本案诉讼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第二,本案与被告无关,被告不知情,亦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于2017年12月完成官网建设,与委托方办理了验收移交书手续,同时应委托方要求无需继续负责网站后续运营维护工作,并全部转移至委托方服务器上。因此,被告对相关网站后续运营及维护情况均不知情。
扬州广电辩称,第一,被告对作品的播放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与其他12家电视台共同成立电视传媒有限公司,购买了电视播映权,被告网站具有7天重复播放、回放权,无法区分回放栏目和自制栏目,因此造成短期回复,不应认定为侵权。第二,原告主张的损失远超过正常标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属情况
电视剧《酸甜苦辣小夫妻》片尾显示出品单位为“嘉映影业有限公司、海宁聚光灯影业有限公司、北京演盛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制作许可证号为“乙第01778号”。
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发(京)剧审字(2015)第017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酸甜苦辣小夫妻》长度36集,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在适当时段播出,申报机构为北京嘉映影业有限公司。
2016年1月5日,海宁聚光灯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向被授权方嘉映影业有限公司授权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授权权利内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6年1月5日起,直至授权作品首轮卫视首集首播日起满7年之日止;授权区域为全球范围内;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授权。
2016年1月5日,嘉映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向被授权方北京演盛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授权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授权权利内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6年1月5日起,直至授权作品首轮卫视首集首播日起满7年之日止;授权区域为全球范围内;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授权。
2016年1月16日,北京演盛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内签署《授权书》,向被授权方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授权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授权权利内容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署之日起,直至授权作品首轮卫视首集首播日起满7年之日止;授权区域为全球范围内;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授权,即被授权人有权排除包括授权方及其他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在授权区域和期限内行使授权权利。《授权书》记载涉案影视剧的首播日期为2016年以内。
2016年3月4日,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变更核准通知书,载明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日,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内签署《授权书》,向原告授权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转授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8月1日止;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授权。
二、被控侵权情况
原告提交两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申请时间为2019年10月22日,两份文件截屏显示:
扬州广播电视总台官网(www.yzbtv.com.cn)的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苏ICP备13029283号-16,审核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网站主办单位为江苏云智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通过浏览器进入扬州广电传媒集团的官网(www.yzbtv.com.cn)首页,点击“广电节目”,进入“杨帆网-掌上视听,智慧生活”网页(www.96189.com),在“幸福剧场_直播”网页的“回看·预约”下,2019年10月22日可播放《酸甜苦辣小夫妻》的第13-20集、24-25集。原告主张,该域名由扬州广电运营管理,取证时由云智传媒公司运营管理,因此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扬州广电辩称,播放是回放功能导致的,而并非由于被告的主动恶意行为,且涉案网站并不能播放整部剧的全部内容,只能播放其中部分剧集。
三、 被告主张的相关事实
被告云智传媒公司提交验收单,用以证明其并非网站的实际运营者。验收单显示云智传媒公司为扬州广电官网平台的建设方,于2017年12月28日将网站交给扬州广电验收并合格通过,在合同质保期满后无需继续承担网站的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工作,并将网站应用全部转移到扬州广电提供的服务器上。
庭审中,原告主张侵权内容发表在网页www.96189.com中,扬州广电认可网页www.96189.com由其运营。
四、 其他相关情况
原告主张律师费及公证费,但均未提供票据予以佐证。
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网页截图,拟证明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商业价值高、影响范围广。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授权书、网页截图、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截图、公证书、授权书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经过授权获得了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其上述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扬州广电提供的“回看”服务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回溯式的、可重复的观看体验,用户通过点击“回看”按钮即可在线观看存储于服务器中的涉案作品。扬州广电在涉案网站上提供作品的回看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该行为已经落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畴。故本院认为,被告扬州广电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了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要求被告扬州广电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取证时间为7天回放期间,本案证据显示并未提供涉案作品的全集播放,并综合侵权发生时间已过涉案影视作品热播期,涉案作品仅能在扬州广电官网播放且已经删除等各类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0 000元。
关于合理支出的诉求,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云智传媒公司为网站登记备案中的主体单位,具有形式外观,原告可以依此起诉。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内容发布在网页www.96189.com中,该网页由被告扬州广电运营管理。依据云智传媒公司提供的验收单,可以证明云智传媒公司为扬州广电提供网站技术服务支持,故云智传媒公司为网络技术提供者,关于原告要求云智传媒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扬州广播电视总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 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扬州广播电视总台负担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颜 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江 潇
书  记  员   穆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