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4031号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庄卓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炳艳,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维扬路。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范雅晴
书 记 员 赵江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