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62号
原告:***,男,198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告:***晟吉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太子湖创新***协信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晟吉美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2022年4月19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聂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