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润驰(连云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791民初1393号 原告: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662951203,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2号楼办公8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驰(连云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YUHD53Y,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道9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港通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梧公司”)与被告润驰(连云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驰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润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苍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理费364600元及逾期利息5850元(利息以364600元为基数,按LPR基准年利率从2021年2月1日计算至2021年7月1日为5850元,后续利息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监理费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监理前期工作协议书》,被告委托原告进入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道××××路西的施工现场,对已经开工的润驰(连云港)汽车产业园同质配件工程实施监理工作的全过程管理。上述协议约定工程监理费7.5元/㎡,暂定2019年12月份签订工程监理正式合同。同日,原告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工作。2019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退场函》,告知原告因被告自身原因,不具备与原告签订正式监理合同条件,要求原告即日退场并及时提交相关工作资料。2020年1月13日,原告将前期工作资料全部移交给被告。但是被告一直未支付前期监理的费用。2021年1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润驰(连云港)汽车产业园同质配件工程监理酬金结算告知函》。在该函件中,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未按照合同约定的7.5元/㎡主张,而是暂时以较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作为结算依据进行计算。但原告的善举并未得到被告的理解,被告至今还是未付任何款项。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监理前期工作协议书》真实、有效,双方未签正式的监理合同系被告自身原因,与原告无关。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实际工作的报酬,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润驰公司辩称:原告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提供短期工程监理服务属实,原告提供监理服务期间施工总产值为9286354元,考虑到监理服务时间短,建议参照《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算标准并下浮20%-30%。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8日,被告润驰公司(甲方)与原告苍梧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监理前期工作协议书》,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道××××路西的润驰(连云港)汽车产业园同质配件工程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协议约定工程建筑面积约140000㎡(按实际面积结算);监理费用7.5‍元/㎡,待正式监理合同签订时确定。前期服务内容:根据甲方项目发展需要,本工程部分项目打桩已经开工,甲方委托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对已经开工项目实施监理工作的全过程管理。暂定于2019年12月份签订工程监理正式合同。 原告苍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监理服务。2019年12月31日,被告润驰公司向原告送达《退场函》,载明:“根据贵公司与我方签订的监理前期工作协议书,贵公司人员2019年10月18日进入施工现场,协议暂定由贵公司管理我项目同质配件区域的监理工作,时至今日,由于我公司的各项土地、施工等手续不健全,施工图纸未出具,同质配件总承建单位暂未确定等因素,不具备条件与贵公司签订正式监理合同。鉴于实际情况,目前我公司在建工程暂不需要贵公司监理介入,请贵公司将现场监理人员从即日撤出,希望贵公司在撤场后尽快向我公司提交进场以来的所有相关工作资料,作为贵公司的工作成果。同时作为贵公司服务计费的相关依据……。” 2020年1月13日,原告苍梧公司制作移交资料清单一份,将监理服务期间工作资料移交给被告。2020年4月23日,原告将江苏盛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宝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桩基工程量统计表移交给被告,作为工程量计算依据。2021年1月18日,原告制作一份《润驰(连云港)汽车产业园同质配件工程监理酬金结算告知函》,告知函中主张监理酬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算,以工程投资总额乘以监理费率计算酬金,工程造价1009.937万元×3.61%=36.46万元。但因该文件已废止,被告对监理费计算方式不予认可,至原告起诉时尚未支付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提供监理服务期间的工程总产值为9286354元,且双方均同意参照苏价服〔2005〕317号《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标准计算监理费用。只是原告主张费率基价上浮15%-30%,被告主张费率基价下浮20%-30%。《暂行办法》规定工程概(预)算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区间的,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为:2.00<b≤2.50。具体费率用内插法计算确定,即当监理工程概(预)算在标准的同档之间时,其标准费率按同档标准中的最高、最低费率间的差额与最高、最低工程概(预)算差额的比值,用线性的方程方法计算确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监理前期工作协议》、退场函、移交资料清单、工程监理资料移交单、宝隆统计表、盛务统计表,被告提交的《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等证据证实,经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苍梧公司为被告润驰公司提供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双方之间形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监理前期工作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监理酬金。由于被告润驰公司的原因,在桩基施工阶段即提前终止合同,导致合同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监理费”无法执行,本院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参照现行有效的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计算监理酬金。案涉监理服务期间工程总产值为9286354元,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工程概(预)算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区间的,施工(含施工招标)及保修阶段监理取费b(%)为:2.00<b≤2.50。具体费率用内插法计算如下:2.5%-(2.5%-2%)/(1000-500)×(928.6354-500)=2.07%,监理费计算为:9286354元×2.07%=192227.53元。对于原告主张标准费率上浮15%—30%,被告主张下浮20%—30%的意见,本院综合原告监理服务的时间、工作量等因素,对监理费率基数不予调整。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监理费计价标准存在争议,在起诉前双方未能结算,应从原告起诉主张之日起计算利息,即以192227.53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从2021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七百九十六条、第九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润驰(连云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费192227.53元及逾期利息(以192227.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7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92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651元,被告润驰(连云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法律条文附录及上诉须知 一、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