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苏07行初53号
原告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凤凰大道1号2号楼8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幸福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县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灌云县人民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一案中,原告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季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瑞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