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执75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0662951203,住所地:连云港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燕良,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36776395353,住所地: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朱汉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罗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仲裁委作出(2020)连仲某第0134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江苏罗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款920760.4元等相关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苏罗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灌云县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宜由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苍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连仲字第0134号仲裁书)由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于延亮
审判员 王宜东
审判员 戴立国
二0二一年四月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津武
书记员李昕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