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494号
原告:***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区工业东路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00966877F。
法定代表人:刘晓春,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北华电***鹿华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鹿泉市杏苑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兆杰,职务:董事长。
***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电***鹿华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0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鼎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