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9民初3135号-2
原告:***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藁城区工业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滨艳,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清洁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崔文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昊华辛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76元,减半收取19088元,由***天人化工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明辰
人民陪审员 李海涛
人民陪审员 陈 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陈环荣
书 记 员 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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