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82民初2230号
原告:老河口市明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建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092021713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老河口市赞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委托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放弃,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书记。委托代理权限:参加诉讼、承认、放弃,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洪山咀镇汉丹路北侧,公司注册号4206820000228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系老河口市政府法制办干部。委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特别授权。
原告老河口市明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老河口市明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通过庭审,相关事实需补充论证,特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老河口市明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老河口市明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9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原告老河口市明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