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民初10667号
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38.95元,减半收取计569.48元,本院退付原告569.47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