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11民初26659号
原告: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道白云山南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三元里华园一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汕头潮阳棉被***花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被街道潮阳中信华庭负一层、一至三层局部。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与被告广州******超市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经审查,原告为港台澳投资企业、被告汕头潮阳棉被***花超市有限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企业、被告广州******超市有限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请示>的复函》:“原由广州市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调整为由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分别集中审理。其中,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花都区、从化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