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2414号
原告: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道白云山南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6层01、02、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