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5民初696号
原告:欧必翼(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29号院2号楼7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院5号楼17层。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必翼(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必翼(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本案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