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2民特66号
申请人:***(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志新,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委托代理人:王彬,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不服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3663号裁决,已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有关“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对申请人***(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3663号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综上,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北京)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艳芳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 元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欣宇
书 记 员 梁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