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伍曦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伍曦设计顾问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新40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明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深圳市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67766.86元及利息,执行费24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被执行人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依法于2025年7月23日、7月25日、8月6日、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证券、保险、工商登记、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霍尔果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霍尔果斯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霍尔果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持有股权及对外投资等信息,未查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查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与被执行人联系,其表示公司正在破产清算准备工作中,无履行能力。 本院通过实地走访,证实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现为新疆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本院于2025年9月25日终本约谈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百余家法院冻结,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基本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歇业状态,其名下分公司为注销、歇业、清算状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明确表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和执行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霍尔果斯某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伍曦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