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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502民初1658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2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1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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