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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草海镇中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1245号 原告:威宁县草海镇中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五里岗办事处燎原村(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26MA6G6WYQ1A。 经营者:***,男,生于1976年7月22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馨凯广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7740591。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生于1990年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威宁县草海镇中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威宁县草海镇中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宁县草海镇中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县草海镇中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威宁县草海镇中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