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5046号
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经营场所威宁县五里岗街道燎原村。
经营者:***,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1号楼10层。
被告:***,男,1972年8月28日,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男,1965年8月15日,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与被告中交四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威宁县渝钱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