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924民初54号
原告:王某,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云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某诉被告江苏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以江苏某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务报酬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4元,减半收取计1372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