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1民初8088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33-7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证据不足仍需调查取证为由,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