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510号 原告:***,男,197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园33-7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京华璋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