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云2928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6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平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厂街彝族乡瓦畔村委会庄房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永平旺洁运输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厂街彝族乡瓦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茶某乙。
被执行人:云南上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玉缘路双创大厦第四层D-0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
被执行人:云南上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博丰路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执行人:刘某,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博南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永平旺洁运输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云南上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上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平分公司、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2928民特102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上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上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平分公司、刘某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平旺洁运输经营部遂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996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另三被执行人还需承担案件执行费1394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96394元(其中案款95000元、执行费1394元。剩余案款4600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申请执行人***、永平旺洁运输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云2928民特102号裁定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