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华建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西华建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7民终3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华建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9号化建大厦2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银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锦州市古塔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富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陆志军,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上诉人山西华建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陆志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21)辽0711民初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华建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山西华建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华建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1508元,上诉人山西华建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山西华建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王 翔
审 判 员  王 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建华
书 记 员  暴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