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203民初530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灿,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家兵,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华建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谐园路9号化建大厦25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10MA0GUE3M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99007P。
法定代表人:凡殿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家兵、明录军、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华建宏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昊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2021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家兵未到庭,无法查明案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