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03民初1930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
被告:柳州市金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19、21号(商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宁铁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0号4号楼(原铁路局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柳州市金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西宁铁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