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宁铁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柳州市金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西宁铁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03民初1930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州市正源法律服务所。 被告:柳州市金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19、21号(商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宁铁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衡阳西路30号4号楼(原铁路局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柳州市金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广西宁铁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