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402民初4715号
原告: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负责人:***。
原告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固原市原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