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泓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厦门鑫泓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205民初1729号 原告:***,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告:厦门鑫泓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沧街道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94227862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与被告***、厦门鑫泓宇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0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