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腾铄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4民初149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梅,云南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曲靖市马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梅,云南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曲靖市马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陈爱平,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贵州中腾铄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碧桂园贵安1号项目(一期)第1-12号(7)1-7-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5JGL3R。
法定代表人:肖艳。
被告:云南滇东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龙海路中段马龙区财政局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316386464L。
法定代表人:肖力升。
原告***诉被告***、陈爱平、贵州中腾铄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滇东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陈爱平已经支付所欠工资156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粉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永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