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2民初2382号
原告:上海龙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瑞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龙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龙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龙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龙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上海龙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